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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當舖業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與庫房所在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當舖業許可證後,應通知庫房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