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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3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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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人行道。
二、行人穿越道。
三、引導行人行進之照明、標誌、標線、號誌。
四、防護行人安全之行人庇護島、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防護緣、護欄、護牆、交通桿。
五、提醒行人注意之警示或告示設施。
六、具無障礙功能之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導盲設施、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及語音號誌。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人行道,包含依道路現地環境所施作之實體分隔型及標線型人行道。
第一項設施、設備之設置,應注意對兒童、老人、懷孕婦女及特殊族群之需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