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7: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