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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屋服務平臺:指本於公益理念,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
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
過之法人或團體。
二、公益出租人:
(一)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
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二)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
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