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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 │出售 │出租 │
├───┼─────────┼───────┤
│臺灣省│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臺北市│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八十九萬元以下│
├───┼─────────┼───────┤
│高雄市│一百零七萬元以下 │五十九萬元以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