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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左列建築使用。但其他法令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自用農舍。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之建築物。
四、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或改建。
前項第一款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自耕農身分,且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三款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