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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圖表附件: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PDF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DOC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