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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者,須備有建築用地,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原有房
屋陳舊,全部擬予拆除重建者。
四、家庭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
一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