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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辦妥公司登記,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三、申請日之前五年內,有興建房屋累積完工實績達五十戶者。
四、未受廢止投資許可證明者,或曾受廢止投資許可證明,已逾五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