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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住宅之出售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標售,包括建築基地在
內。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法定空地外之空地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登記為公有,並供公共使用;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依規定申請免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