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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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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污水:指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
二、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三、雨水管渠:指專供排洩雨水之管渠。
四、預先處理設施:指處理下水,符合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之設施。
五、特殊接頭:指接合不同管材所使用之剛性與剛性、剛性與撓性或撓性與撓性等接頭。
六、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
七、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
八、匯流管: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
九、暗管(渠):指埋設於地下或密閉之管渠。
十、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
十一、污水坑:指專供貯留污水之密閉設施。
十二、計畫污水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污水量。
十三、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
十四、存水彎:藉水封之功能,供排水、防止污水產生之廢氣及病媒等自排水管或污水下水道侵入屋內之管件或裝置。
十五、計畫逕流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雨水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