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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之八十。但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按全額徵收之,其為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