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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
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
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
四、標準部:指共同管道之一般斷面部分。
五、特殊部:指斷面變化處與標準部以外之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