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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外國人,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外國組織,指外國團體、機構或國際組織。
前項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從事測繪業務,區分為辦理專案測繪業務及經營測繪業。
前項所定專案測繪業務,指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經許可與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合作辦理之測繪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