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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