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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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五、審查。
六、印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