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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並曾修習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者,得檢具申請書、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分或時數證明。
二、地政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
測量技師曾在地政機關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以上,且實際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二年以上者,得以其經歷代替前項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