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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
四、其他不動產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