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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條所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之考試及格證書;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應退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