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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代銷業全聯會)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組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