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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機構、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
一、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等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
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三年之不動產經紀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團體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