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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二、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