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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地重劃區之農路系統規劃應使重劃後之農地坵塊均能直接臨路為原則;其設計等級區分為聯貫村落或區域外縣、鄉(鎮、市)道路之幹線農路、聯接縱向農路與橫向農路之主要農路及臨接各坵塊短邊之田間農路;其規劃設計標準如下:
一、幹線農路路寬七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九百公尺。
二、主要農路路寬六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三百公尺。
三、田間農路路寬四公尺至五公尺,其路間最小間隔為一百六十公尺。
前項各款農路寬度及間隔因受地形限制,經農地重劃協進會及農地重劃委員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