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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實施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