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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