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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係指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