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直轄市、縣(市)設立者,應冠以該直轄市、縣(市)之名稱;其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