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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