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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路邊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率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