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為人,指下列人員:
一、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