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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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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
備查。
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
之指紋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