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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指依本條例規定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原財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