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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一 界域有爭議者。
二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 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 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 其他特殊情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