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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
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本公司或商業所在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其所在地。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