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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
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