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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
二、服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