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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鄉鎮市調解之行政事務監督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
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關於調解法規疑義之解釋以
及調解業務監督指導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對轄區內各鄉、鎮、市之調解業務
,負責直接督導,必要時得會同各該鄉、鎮、市之上級行政監督機關辦理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