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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第 3、5~7、10 條條文、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及增訂第 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