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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省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左列期限內完成縣之組織。
一、江蘇、浙江、山西、河北、廣東五省,限於十九年六月終完成。
二、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山東、河南、遼寧、吉林、陜西、
雲南、廣西十二省,限於十九年八月終於完成。
三、四川、貴州、甘肅、新疆、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八省,限於
十九年十月終完成。
四、寧夏、青海、西康三省,限於十九年十二月終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