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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省政府左列各廳處,應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保安處。
現在省公署辦公房屋,如尚不足以容納各廳處時,應於可能範圍內儘量併
入,至少須先併入民政廳及保安處,一面將公署改建擴充,各廳陸續加入
,但無論已未併入,其辦公程序,概依本規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