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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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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
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
事務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
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
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