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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國際客家事務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