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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事項。
二、直昇機移撥、檢整、換裝及複飛訓練事項。
三、飛行員、修護員等專門技術人員之甄選及培訓事項。
四、直昇機基地及駐地廳舍之規劃整建事項。
五、建制空中救災救護機制,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 高樓建築火災之救生事項。
(二) 水上救溺及山難搜尋事項。
(三) 救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事項。
(四) 災情之觀測蒐報事項。
(五) 救災、救護之演習訓練事項。
(六) 緊急醫療救護後送之事援事項。
(七) 森林火災滅火之支援事項。
(八) 海難、空難搜救及重大交通事故搶救之支援事項。
(九) 環境污染通報及環境污染調查蒐證之支援等相關事項。
(十)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消防隊籌設之規劃、協調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