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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掌理台中港港區 (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項設施) 及麥寮港區之治安秩序,
執行入出境與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及執行港務法令
等事項,其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台中港務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刑事組。
三、外事組。
四、經濟組。
五、後勤組。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