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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測繪政策、方案、法規及基準之制定事項。
二、測繪計畫之訂定、推動、督導及實施事項。
三、基本測量之規劃、推動及測製事項。
四、應用測量之規劃、推動及測製事項。
五、全國未登記土地測量之規劃、推動及測製事項。
六、關於航空測量、遙感探測衛星影像資訊建立及處理事項。
七、海洋測量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八、國土測繪資訊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應用事項。
九、全國控制點成果、地圖、磁性資料與文獻之編印、錄製、管理及供應
事項。
十、測繪業及人員之登記、輔導及管理事項。
十一、測繪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測繪人員培育訓練事項。
十三、地方測繪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四、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事項。
十五、其他全國有關測繪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