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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健課:老人疾病之診療、保健、復健、臨床處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護理課: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
歷資料建立等事項。
三、社會工作課:養護老人家庭調查與訪視、個案之輔導、團體活動之設
計與輔導、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等事項。
四、秘書課: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究發展、財務管理、庶務出納、環
境整潔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