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台南教養院 (以下簡稱本院)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課:掌理教導、養護訓練、生活管理、家庭訪視、個案紀錄及教
材編製、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課:掌理身心障礙諮詢服務、院生心理測驗、身心障礙者及
其家屬之心理、社會、職業等問題之輔導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事項。
三、保健課:掌理心理矯治、疾病醫療、預防、體能復健訓練、衛生教育
、保健及設施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及其它
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