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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各老人福利,辦理老人長期照護,特設北
區、中區、南區、東區、澎湖老人之家 (以下簡稱各區老人之家)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