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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 (鎮) 民代表會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
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