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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蒙古各盟部旗境內居住之蒙人,係指在該盟部旗境內有固
定住所或繼續居住二年以上者而言,其暫行游牧者或臨時寄居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受所在旗之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